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》(沪府令58号)较之前的居住证政策有了几处调整,现将调整归纳如下:
政策原文: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》第九条(申办条件):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,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,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,合法稳定住所,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,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《居住证》。
解读: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条件只有一个,即居住登记满半年。所以如果你想办理居住证的话,一定要尽早去进行居住登记,并且需要注意,居住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,逾期须重新办理。
政策原文: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(签发、制证、领证):对符合办理条件的,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《居住证》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,制发《居住证》的时间最长补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《居住证》制作完毕后,由社区事务办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。
解读:制卡时间从原管理办法中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15~30个工作日。
政策原文: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(办理签注):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,《居住证》使用功能中止;补办签注手续的,《居住证》使用功能恢复。”
解读:
6个月
15-30个工作日
15-30个工作日
到哪里办理居住登记? |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。 |
办理居住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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